黃重球與300元 –以及可惜沒問到他的問題

郝明義快 ㄉㄚˇ台電系列之三

研究過程裡,我們沒訪問到台電前董事長黃重球,有些可惜。

在我們和行政院開的會裡,黃重球前幾次都沒出席。後來台電同仁抗命不肯錄音並公布上網,經林院長訓斥之後,黃重球來出席了。

我和黃重球只通過一次電話,見過兩面。通電話,是我們7月11日記者會攤開台電不照原先約定的方式開會,也不肯錄音之後,他來電聯絡。

見面,都是在行政院的會上。第一次看他來出席,我先在會議上公開說:聽說他對我們的「調查研究小組」稱呼有意見,認為「調查」隱含了犯罪的意思。我跟他解釋:其實「調查研究」和「調查報導」是類似的意思,與「犯罪」無涉。不過我們為了尊重他的感受,已經改名為「研究小組」。他也回謝。

兩次開會,他都在會前或會後來找我單獨談了幾句。兩次他都邀我在研究小組訪問他之前,先跟我單獨談談。一次他說:「我們都是經營公司的人,你會比較了解我說什麼。」一次他說台電是工程師文化,有時候腦筋轉不過彎,不過他的背景不同,又談了些他平常閱讀的書目,說我們溝通起來可能比較容易。

兩次我都說因為研究小組希望我不要單獨行動,婉卻了。我和他雖然交談不多,可以感受到他和台電其他人的確風味不同。沒有什麼客套,也沒有台電其他人那種公務員的拘謹,要找個形容詞的話,我會說帶著「江湖味」。

尤其,每次開會,會議室兩排長桌,台電的人都集中坐在其中一排的尾端。黃重球沒來的時候,我看那一群人坐在一起,就是人數比較多而已。他來了,我在對面看,就馬上多了左簇右擁的架勢。

有一次和林院長的會上,我們提出一個問題:照現行的《電業法》,台電的負責人如果發生「任意間斷供電」,或者「不報請核准而停電」的情況,造成社會恐慌,他會有什麼樣的罰則?
這個問題我本來想問林院長知不知道答案,但覺得太失禮,就改問童振源發言人。童發言人很客氣地說他沒有研究。

《電業法》第108條的第六款和第七款規定,台電負責人要受罰,但是罰則是微乎其微:「處三百元以下罰鍰」。

民間連騎機車行駛禁行車道,都要被罰六百元,台電的負責人肩負國營壟斷事業,為全社會保證供電的重任,但是如果「任意間斷供電」,或者「不報請核准而停電」,造成社會的恐慌,結果卻只負擔「處三百元以下罰鍰」的法律責任?這個責任是不是太輕了?

當著林全院長的面,黃重球回答的時候沒什麼停頓:「有問題也是歷史原因所造成。叫我付的話,三百元也嫌多。」

黃重球的回答太有意思了。

他說的「歷史原因」到底是什麼?
為什麼這個歷史原因會大到讓他覺得如果出了事,他連三百元的責任都不想負?
如果台電的董事長為了「任意間斷供電」,或者「不報請核准而停電」連三百元的責任都不想負的話,其他下面的人又會怎麼想?
不論把台電算作公司還是公家單位,這樣董事長怎麼領導?誰才願負責工作?

我們本來準備好好在訪問他的時候請教,可惜黃重球辭職離任,沒能問。

我看過一篇報導,台電的人說他們的公公婆婆太多,管他們的單位太多,難以做事。其實,從黃重球的例子,可以看出台電相反的另一面問題。

黃重球是從經濟部次長的位置上下來,接台電的董事長。台電的上屬單位是能源局,而能源局不要說主任秘書,連局長也都是經濟部次長的下屬。一個原來是高高在上的經濟部次長,突然降尊紓貴來當台電董事長,接受能源局督導。這能源局的位階真的能督導得動嗎?

後來看媒體報導,黃重球離任那天的歡送會後,台電的核能副總蔡富豐爆了個料,來公開感謝黃重球對核電的支持。他說,今年一月大選之後的一月下旬,由於當時立委任期已結束,「要事先報告的決議依照『屆期不連續』原則,不必遵守,原能會燈號也是可以重啟的綠燈」,所以「黃重球決定要一肩承擔責任,將停擺超過1年的核一廠1號機直接重啟,當時反應爐蓋子都已蓋上,按鈕即可啟動。若不是最後一刻被當時經濟部長鄧振中阻擋,現在核一早就在運轉中。」(<離任前夕驚爆!黃重球選後第6天差點直接重啟核一>中國時報)

這位蔡副總爆的料,倒為黃重球的風格和立場做了很好的註解。

本系列上一篇:之二「《鐵面無私》告訴我們的事-從系統和管理分析查台電缺電的原因」

本系列下一篇:之四「訪問朱文成的那一天」

(圖一:機車闖禁行車道的600元罰款。圖二:台電負責人「任意間斷供電」或「不報請核准而停電」的300元罰則。)

機車罰單

300 NTDollars fine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